因缺乏显著性,“经典咏流传”商标被驳回
在商标注册流程中,商标驳回现象非常普遍,驳回原因也是五花八门。最常见的是违反禁注条款、造成不良影响、与其他已有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缺乏显著性……近日,中央电视台申请注册的汉字商标“经典咏流传”,就因缺乏显著性,复审被驳回。
2018年2月,中央电视台开播《经典咏流传第一季》,并于同年4月收官随后获得了第24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综艺单元最佳季播电视节目奖。
在取得了不错的收视效果与口碑后,中央电视台于2018年11月14日提交了“经典咏流传”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9类、第16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然而,这些商标都被驳回了。在经历复审后,仍然被驳回。
商标局认为,“经典咏流传”是日常宣传用语,使用在指定的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制作等申请的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但有一个特例:中央电视台申请的商标中,第“34654235A”商标注册成功,核定使用在第16类的1606小类上。
2015年商标法修改后,新商标法允许在商标部分驳回时进行分割。中央电视台在申请“经典咏流传”商标的第16类时,选了印刷品、书籍、报纸、海报等多个小类,审查的时候通过了1606类的报纸、新闻刊物、期刊、杂志,其他商品小类都予以驳回了。在商标驳回复审期间,可以分隔开来,先拿到以批准的那一部分商标注册证。
去年,央视名下的第41类“同一首歌”商标,被个人郭某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最后该商标作废;今年6月,央视提交的“机智过人”41类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予以驳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商标注册申请上,就算是央视也没有特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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