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透视!著名国际鞋履品牌Manolo Blahnik商标抢注案件剖析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市场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存在。越来越多的国际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也遭遇着大大小小的麻烦,其中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就尤为突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等在近年来已经成为新的“流行”,也造就了例如Christian
Louboutin、iPad、乔丹、New Balance等一系列影响较大的商标诉讼案件。国际知名鞋履品牌Manolo
Blahnik商标案件也是其中之一,因商标遭到恶意抢注而倍受关注。
Manolo Blahnik简介
Manolo
Blahnik先生是出生于西班牙的鞋履设计师,于1970年创立同名品牌公司Manolo Blahnik International
Limited,首间精品门店开设于伦敦切尔西,Manolo
Blahnik品牌现已成为全球知名的时尚奢华鞋履品牌。公司总部目前仍设于伦敦,在世界各地拥有超过300个销售点,更在纽约、中国香港、马德里和日内瓦等地开设了17家旗舰店。自1997年以来,其产品已在亚洲各地广泛销售。品牌早已与亚洲著名奢侈品分销集团蓝钟集团(Bluebell
Group)合作在亚洲进行革新转型,于日本及马来西亚扩张,最近还在新加坡繁华地段开设了一家全新旗舰店。2018年7月,公司还在伦敦开设了第一家Manolo
Blahnik男士精品专门店,毗邻伯灵顿商场的女装店。
虽然Manolo
Blahnik在中国未有设店或正式销售,但其知名度可谓毋庸置疑。1998年,《欲望都市》(Sex and the
City)一书获美国HBO电视频道制作改编成脍炙人口的同名电视连续剧。Manolo
Blahnik女鞋不仅早于1998年即在该电视连续剧中亮相,更成为奢华的象征,令Manolo
Blahnik成为全球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吸引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无数观众。
时至今日,品牌创办人Manolo
Blahnik先生已然成为时装界的传奇,他的名称已经成为奢华女鞋的代名词,并被誉为世界上最伟大的鞋匠。Manolo
Blahnik如今以其新颖原创的设计以及永恒经典的风格而闻名于世,不单获电影明星和时尚杂志主编的青睐,更深受全球时尚女性的喜爱。
案件背景
自1999年以来,方宇舟先生及其关联公司广州昭越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昭越”)在中国第9、14和25类商品上提交了5项包含“MANOLO&BLAHNIK”的商标注册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涵盖“鞋、珠宝等”。方宇舟先生恶意申请注册与知名时尚鞋履设计师姓名相同的商标,目的无非是攀附Manolo
Blahnik先生及其同名品牌的知名度。多年来,Manolo Blahnik先生一直对该等商标采取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等措施,以捍卫自己的权利。
方宇舟先生最早在中国申请的商标是注册于第25类的第1387094号商标“”(“诉争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涵盖“鞋”等商品,这些商品与Manolo
Blahnik品牌和Manolo Blahnik先生的利益密切相关。诉争商标的注册阻碍了Manolo
Blahnik先生在中国第25类“鞋”类商品上注册“Manolo Blahnik”商标,导致Manolo Blahnik品牌商品无法在中国市场销售。Manolo
Blahnik先生(或他所拥有的公司)在全球各地均获准注册“Manolo
Blahnik”商标,但却在中国申请注册同样的商标时面临巨大困难。也正因如此,Manolo
Blahnik品牌一直未在中国市场销售其品牌鞋履,目的也是为了避免方宇舟先生针对该种使用行为采取任何行动。
为了在中国夺回商标,Manolo
Blahnik先生曾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诉争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异议复审申请,但均被驳回。
Manolo
Blahnik先生随后于2014年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补充提供了重要的域外证据和源于中国的证据一起来证明他的名字及同名品牌在中国的知名度。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仍然认为Manolo
Blahnik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Manolo Blahnik品牌在1999年前在中国享有知名度。
除了提出异议和申请无效宣告之外,Manolo
Blahnik先生还基于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分别在2013年及2015年申请撤销诉争商标。方宇舟先生提交了印有“”商标鞋履的图片试图证明他实际使用了该商标,因此这两项撤销诉争商标的申请也未获支持。
Manolo
Blahnik先生随后于2016年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无效宣告提起诉讼,并收集到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该品牌在1999年以前在中国的知名度,但法院依然在2018年6月驳回起诉。Manolo
Blahnik先生再提起上诉,并进一步提交证据和支持文件,以证明Manolo Blahnik品牌的历史及知名度。目前,此案正等待审理。
法律理据
Manolo
Blahnik一案是典型的海外知名品牌商标抢注案件。下文将从三个角度切入本次案件,剖析案件双方就诉争商标的理据。
品牌在1999年以前在中国内地的知名度
Manolo
Blahnik先生需要证明在方宇舟先生于1999年申请诉争商标之前,Manolo
Blahnik虽然还没有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但已经在中国享有知名度。但是,如前所述,如果一名设计师和他设计的品牌尚未进入中国内地市场,该设计师自然不曾在中国内地市场进行销售。因此,要求Manolo
Blahnik先生提交销售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其品牌在1999年以前于中国内地享有知名度,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实际的。
事实上,方宇舟先生于1999年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Manolo
Blahnik先生已是世界知名鞋履设计师,其同名品牌也为世界知名品牌。Manolo Blahnik先生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就开始设计和销售Manolo
Blahnik品牌鞋履。自1997年以来,其产品已在亚洲各地广泛销售,包括中国香港。Manolo
Blahnik先生和其同名品牌在中国乃至世界各地的时装杂志中都经常出现,其中在中国内地最早的报道可追溯到1994年,于90年代最受欢迎的时尚杂志《ELLE世界时装之苑》上刊登。该品牌也曾在1994年上映的著名金像奖获奖电影《重庆森林》中出现。
Manolo Blahnik 品牌经典Mules
鞋款
照片来自:Manolo Blahnik International Limited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在庭审中要求方宇舟先生解释诉争商标的创意来源,方宇舟先生声称“BLAHNIK”是之前申请注册过的“BLACK”商标的变体,但是,始终没有对诉争商标整体的创意来源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如何创作出Manolo
& Blahnik商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网上系统查询结果可知,方宇舟先生之前从未申请注册过“BLACK”商标。
Manolo
Blahnik是一个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着性,方宇舟先生显然不可能无端创造出与这样一个外国姓名相同的品牌,再加上方宇舟先生本身就从事鞋类生产销售工作,因此其显然在1999年以前就知悉Manolo
Blahnik先生及其同名设计师品牌,仍恶意抢注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旧法
VS. 新法
如前所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系方宇舟先生根据旧法于1999年提交,在2014年前注册,对诉争商标的异议复审、无效宣告适用的是旧法,与2014年《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
)相比,旧法对恶意抢注商标人更为有利。
与旧法相比,新法更加注重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从源头上阻止恶意商标申请获准注册。旧法在考虑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先姓名权的知名度时标准更加严格。而根据新法,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抄袭了他人姓名,该申请很可能在初审阶段就被驳回。因此,如果诉争商标是根据新法申请的,根据现行的审查标准,该商标在审查阶段很有可能驳回,不会取得注册。
Manolo
Blahnik先生最近提交的针对新法实施后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异议及无效宣告申请均获支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些申请作出的决定书可知,Manolo
Blahnik先生和其同名品牌无疑在中国享有知名度和在先权利。方宇舟先生却利用旧法从中得益,其抢注商标引发的问题20年来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Manolo Blahnik
品牌经典Hangisi鞋款最初手稿
照片来自:Manolo Blahnik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早前的异议复审程序中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相同的理由作出裁定。因此,Manolo
Blahnik先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尽管Manolo Blahnik先生补充提交了其他1999年前的证据证明Manolo
Blahnik先生及其同名品牌1999年以前在中国的知名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些证据却不予采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Manolo
Blahnik先生新提交的证明其在1999年前知名度的证据本可于早前的异议复审程序阶段收集提交,该程序也经过一审和二审审理(2001年至2009年期间),因此完全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
然而,根据中华商标协会作出的专家意见,“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适用于Manolo
Blahnik先生的案件。
专家认为,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程序中,Manolo
Blahnik先生提交了1994年至1999年间在中国刊登的23份报道(注:方宇舟先生于1999年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其中20篇报道刊登于中国知名时尚杂志《ELLE世界时装之苑》。这些证据由于年代久远,证据分散,未收录到国家图书馆的数据库中,查找和收集的难度极大。这些报道在异议复审程序(根据旧商标法提出的复审申请)结束之后获得,证明Manolo
Blahnik先生及其同名品牌在诉争商标(方宇舟先生第1387094号商标)申请日期前在中国相关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以及诉争商标与“Manolo
Blahnik”名称和Manolo Blahnik先生之间存在稳定对应关系。Manolo
Blahnik先生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日期前拥有的在先姓名权应受到保护。因此,在本案一审程序中(2018以后)发现和提交的新证据和其他证据,实际上与异议复审程序(2000年)中提交的证据存在实质性差异,
不再符合“相同的事实”,并将影响对Manolo
Blahnik及其同名品牌在1999年前在中国的知名度的认定,应当被视为新证据并被接受。由此可得出结论: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此外,如前所述,方宇舟先生在申请时有意模仿和复制“Manolo
Blahnik”商标。他恶意申请了诉争商标,目的是攀附Manolo
Blahnik先生及其同名品牌的商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方宇舟先生的申请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对于Manolo
Blahnik先生提供的知名度证据的认定门槛应当适当降低。Manolo
Blahnik先生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1994年至1999年间的报道应当获得认可和支持。
结语
习近平主席于2019年4月26日在北京举行的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作出的演讲中提出,中国将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强调中国坚决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执法,加强对外国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杜绝强制技术转让,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随着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商标事务实践已经发展到更加成熟的阶段。中国目前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者,为外国投资者以及国际品牌和企业营造开放和公平的投资环境。中国用实际行动告诉全世界其将致力于加强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合作,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对于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众多品牌来说将是一个重要的信号,将有利于建立这些品牌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
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中,规范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并加大了对恶意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是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
此外,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也提到,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信在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下,我国将进一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出更好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封面照片来自:Michael
Roberts)
来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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