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因不良影响被驳回,但这些商标却成功注册了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公布了“关于第26077155号‘孔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出于文科生对孔孟文化的敬仰以及知识产权人的敏感,笔者对此份决定书多加了关注。
因不良影响“孔孟”商标被驳回
商评委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孔孟”由纯汉字组成,“孔子、孟子”为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
这个理由看似没有问题,不过笔者在查询商标网时发现,申请“孔孟”商标的不在少数,不过却有些商标申请成功了。
在先申请的“孔孟”商标获核准注册
经商标网查询发现,申请商标字样中包含“孔孟”的有296个,其中“孔孟”商标有24个(如下图所示)。
而注册成功的有12个,这12个商标分别为:
申请使用在香精油; 动物用化妆品; 洁肤乳液; 抛光制剂; 化妆品; 研磨材料; 香; 清洁制剂; 牙膏等商品上的第3类商标。
申请使用在片剂; 胶丸; 蜂王精; 兽医用药; 医用营养品或者净化剂; 人用药; 杀虫剂; 生化药品; 兽医用药; 卫生巾; 牙填料等商品上的第5类商标。
申请使用在服装;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足球鞋; 鞋; 帽子; 袜; 手套(服装); 领带; 皮带(服饰用)的25类商标。
申请使用在食用油脂; 食用油; 芝麻油; 玉米油; 食用菜油; 加工过的瓜子或者芝麻酱; 腌制蔬菜; 泡菜、酸菜等商品上的29类商标。
申请使用在糕点; 饼干; 蛋糕; 面包; 糕点用粉; 煎饼; 大饼; 糖果等商品上的第30类商标。
申请使用在鲜水果; 梨; 杏; 桃; 新鲜蔬菜等商品上的第31类商标。
申请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或者电视广告; 广告策划; 广告稿的撰写等商品上的第35类商标。
申请使用在保险; 借款卡服务; 金融贷款; 金融服务; 金融咨询; 信托; 信用卡的发行; 信用卡发放等商品上的第36类商标。
申请使用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茶馆; 咖啡馆; 自助餐厅; 饭店; 餐馆; 酒吧等的43类。
从早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来看,似乎并未受到“不良影响”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注册成功的商标类别更是五花八门,其注册类别有3、5、25、29、30、31、35、36、43等多类,似乎无规律可循。甚至在之前笔者写的“Gaming”商标有不良影响驳回,到底是游戏还是赌博?(附判决书)(点击标题阅读原文) 一文中,也出现了在先申请注册的“Gaming”商标注册成功的案例。那么对于“不良影响”到底是如何判定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良影响”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是否构成“不良影响”,通常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而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过,“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是否构成“不良影响”,其本质是标志自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与该标志实际或可能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无关。
所以各位,如果你遇到自己申请的商标因“不良影响”被驳回而在先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的情况时,还是要做好商标的全面检索,或许你的商标还有一线希望。
那些因不良影响被驳回的商标
苏宁申请商标“SN GAMING”被认为“GAMING”可译为“赌博”,用于指定的商品上,易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驳回!
“Going Down”被认为与“够淫荡”谐音,在网络社交中亦有此种用法。该词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驳回!
“MLGB”在网络等社交平台广泛使用,有“妈了个逼”的含义,该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
“叫了个鸡”商标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驳回!
以上这些商标或许对“不良影响”的评定有争议,但也有些商标意图走捷径洗白自己。所以,再次慎重告诫申请商标的各位,虽然有时你的商标可能会侥幸注册成功,但是为了社会健康发展,还是多读书给自己的产品起个高雅的名字吧!
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6077155号“孔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1198号
申请人:郑州小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联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077155号“孔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申请商标、采购合同、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孔孟”由纯汉字组成,“孔子、孟子”为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19年09月06日
来源:IPRdaily
作者:影晞
编辑:IPRdaily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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