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真是一“字”千金,一字之差引发200万纠纷
九牧王男装?牧王男装?不少消费者在看到这两个名字时都曾产生过疑惑,不知两者有何关联。殊不知,这两个品牌的持有方因商标纠纷多次对簿公堂,并引发了一起判赔额高达200万元的商标诉讼。
前段时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起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紫敬公司)、池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公司使用“MUWANG牧王”“牧王及拼音”等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九牧王公司对“九牧王及拼音”等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需共同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等200万元。
服装商标引发争议
九牧王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1日,其通过受让方式获得第1271023号“九牧王”文字及拼音、第1521308号“九牧王”文字、第3062459号“九牧王 JOE ONE”文字及图形等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经过九牧王公司的持续大量宣传、推广和使用,权利商标具备了较高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1995年12月21日,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牧王)经核准获得第801503号“牧王”文字及图形商标;2010年12月28日,鄂尔多斯牧王申请的第7702454号图形商标核准注册(该商标图形与第801503号商标中的图形一致)。2016年1月,鄂尔多斯牧王将第801503号商标许可给凯撒皇公司使用。紫敬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4日,其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网络销售平台上开设了名为“牧王旗舰店”的店铺。
九牧王公司发现,凯撒皇公司在被控侵权的服装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了“MUWANG牧王”标识,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识,在被控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牧王”字样;紫敬公司则在其天猫商城的“牧王旗舰店”的网页页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等标识。九牧王公司认为,二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九牧王公司将二公司及池某隆共同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赔100万元
在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的行为问题上,一审法院认定二公司侵犯了九牧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对于九牧王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塑料挂件使用“牧王”文字标识以及在合格证上使用“牧王”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一审法院并未采纳。
一审判决后,九牧王公司与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均不服,都上诉至福建高院。九牧王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额过低,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则认为其没有侵权。
二审改判200万元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原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等。
福建高院经审理,据此,福建高院认定二公司有关涉案被诉使用行为系对第801503号商标合法正当使用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在赔偿数额确定上,福建高院认为,相关证据表明,牧王旗舰店在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涉及“牧王”商品的销售总金额达到6000多万元,参考中国服装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可以认定二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产品的金额及获利额较大。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该案具体情况后,依法将该案赔偿额调整为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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