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神驾道”商标驳回复审失败,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注册商标,触宗教雷区必被驳回!
关于第31316024号“财神驾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4941号
申请人:优玖(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16024号“财神驾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的特定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含有“财神”二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所获荣誉、作品登记证书、授权合同等证据。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财神驾道”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徐金艳
康陆军
龙侠
2019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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