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万购买“西奥”电梯商标!又因“杭西奥”商标把对方起诉

80322次 2019-09-17 商标诉讼 

  全国电梯制造企业名字中带有“西奥”二字的不少,但是电梯类的商标却只能在一家手中。随着2019年7月12号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 沈阳西奥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一起商标转让纠纷,披露出原来“西奥”电梯类的商标在沈阳西奥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手中。同时也披露了沈阳西奥公司以520万元 的价格将第07类“西奥XAEL及图形”商标(注册号:4756151)及第07类“西奥XAEL及图形 ”商标(注册号:14016701)转让给了杭州西奥。

520万购买“西奥”电梯商标!又因“杭西奥”商标把对方起诉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西奥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三面船镇南团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白艳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艳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刚,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系白艳华之夫。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沈阳乐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86-92号134栋6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澜,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杭州西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西奥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西奥公司)、白艳华、沈阳乐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西奥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全,周国刚和白艳华的夫妻关系没有认定。白艳华因此而了解商标转让协议内容,明知其不得申请注册“西奥”字样商标。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乐天公司受艳华控制,是其逃避违约责任的壳。1、乐天公司是白艳华持股90.2%、绝对控股的公司,白艳华虽辩解不参与公司管理,但管理层由其选任,其对公司重大事宜有最终决定权,乐天公司申请商标系白艳华的意志。2、乐天公司作为广告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电梯制造销售,申请电梯类商标不符合正常生产需要,其仅申请了一个“杭西奥”电梯莫名其妙。3、从本案合同签订履行时间节点看,杭州西奥公司起诉后乐天公司随即撤回商标申请而白艳华转让股份,可知其推动者为白艳华。

  沈阳西奥公司、白艳华辩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处理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乐天公司辩称:乐天公司非本案合同主体,相关权利义务与乐天公司无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杭州西奥公司与沈阳西奥公司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沈阳西奥公司将第 07类“ 西奥XAEL及图形”商标(注册号:4756151)及第 07类“ 西奥XAEL及图形”商标(注册号:14016701)转让给原告,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20万元;沈阳西奥公司或沈阳西奥公司股东或沈阳西奥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后不得在电梯整体产品,电梯零部件产品及电梯安装维修服务上申请注册带有“西奥”字样或与西奥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标,否则沈阳西奥公司向杭州西奥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赔偿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沈阳西奥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26日,股东为周国刚、白艳华,其中白艳华为法定代表人。 乐天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王玉玲,原股东为王玉玲、白艳华,其中白艳华占股90.2%,王玉玲占股9.8%。乐天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杭西奥”商标 ,申请类别为第7类,包括电梯(升降机)、升降机传动带、染色剂、起道机、电脑刻绘机等,申请号为25429326。2018年7月26日,乐天公司撤回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2018年9月3日,商标局准许撤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2018年8月24日,乐天公司股东变更为王玉玲、贾永发。

  一审法院认为,杭州西奥公司与沈阳西奥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杭州西奥公司主张沈阳西奥公司违反协议关于“沈阳西奥公司或沈阳西奥公司股东或沈阳西奥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后不得在电梯整体产品,电梯零部件产品及电梯安装维修服务上申请注册带有“西奥”字样或与西奥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标”之约定,要求沈阳西奥公司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约定约束的系沈阳西奥公司、沈阳西奥公司的股东即周国刚与白艳华以及沈阳西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艳华 ,而乐天公司并非上述主体之一,虽然白艳华曾为乐天公司的控股股东,但也不能据此要求白艳华为股东的其他公司均遵守上述约定。因此,杭州西奥公司关于沈阳西奥公司违约的主张,缺乏依据,对杭州西奥公司要求沈阳西奥公司、白艳华和乐天公司告承担100万元违约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杭州西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杭州西奥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杭州西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启信宝”网站查询乐天公司、沈阳西奥公司、王玉玲、沈阳新约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约公司)注册、身份信息网页打印件,以证明王玉玲与周国刚在同一地另注册有新约公司,与白艳华可能有亲属关系,乐天公司受白艳华控制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沈阳西奥公司、白艳华和乐天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至于其效力在后文论述。其余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杭州西奥公司所提周国刚与白艳华夫妻关系事实,一审判决在当事人身份中已予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三被上诉人应否就乐天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如下:

  首先,杭州西奥公司与沈阳西奥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应据此确定双方的合同义务。 涉案合同的主体权利义务是沈阳西奥公司向杭州西奥公司转让第4756151号、第14046701号商标,其中杭州西奥公司提起本案赔偿主张所依据的、涉案合同第八条第六款“甲方(沈阳西奥公司)或甲方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今后不得在电梯整体产品,电梯零部件产品及电梯安装维修服务上申请注册带有'西奥'字样或与西奥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标,否则甲方向乙方(杭州西奥公司)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赔偿”的约定,系沈阳西奥公司自愿就他人注册商标的特定行为向杭州西奥公司所作出的赔偿承诺,属保证性质。当合同约定条件成就,则沈阳西奥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其次,本案为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合同双方为杭州西奥公司和沈阳西奥公司,而周国刚、白艳华及乐天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在杭州西奥公司未证明周国刚、白艳华及乐天公司与杭州西奥公司形成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杭州西奥公司并不具有对周国刚、白艳华及乐天公司的合同权利,其对沈阳西奥公司之外的其余当事人所主张的违约责任自然缺乏权利基础。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约束了周国刚、白艳华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指正。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沈阳西奥公司应否依约向杭州西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或者说乐天公司申请商标的行为是否被合同所限定。 从涉案合同来看,双方对于付款条件的约定明确,限定为沈阳西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该项合同约定是明确的,此外的其他可能注册商标的主体, 比如沈阳西奥公司的关联公司、周国刚和白艳华的亲属、朋友等具有商标申请行为能力的主体显而易见均未被合同涵盖在内,本案合同对此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乐天公司作为白艳华控股的公司,系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虽然杭州西奥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与周国刚、白艳华之间具有较紧密关系,但既然乐天公司的商标申请行为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则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自然未成就。至于乐天公司的该行为是否构成对杭州西奥公司权益的侵害,不在本案合同纠纷的审理范畴之内。

  综上,本院认为杭州西奥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上诉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才敏

  审判员 闫诗萌

  审判员 黄斯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项施施

  2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如何把关签订的合同内容是门大学问。

  3根据国家商标总局的公示来看,“杭西奥”电梯商标被一个叫 潘远昌 的人所拥有。 潘远昌是2018年6月28日申请“杭西奥”电梯商标的,2019年5月27日初审公告。商标专用期是从2019年8月28日到2029年8月27日。

520万购买“西奥”电梯商标!又因“杭西奥”商标把对方起诉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2018年8月13日申请两个“杭西奥”电梯商标,其中一个被商标总局驳回,一个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

520万购买“西奥”电梯商标!又因“杭西奥”商标把对方起诉
520万购买“西奥”电梯商标!又因“杭西奥”商标把对方起诉
520万购买“西奥”电梯商标!又因“杭西奥”商标把对方起诉

  重视商标!

  虽然这次杭州西奥公司并没有成功赢下,不过也可以知道杭州西奥公司对于商标的重视!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形象。对商标的保护可以让企业信誉、企业形象得到保护。

  而且商标还是一种无形资产!

  每个著名品牌的确立,商标都是同时成了一个升值的商品。当成为大公司的时候,商标同时也是升值的。这是商标的预期价值。

  就像是“西奥”商标的转让,两枚商标价值520万的高价!这足可以傲视许多商标!

  商标是有价值的,所以有人才会去注册商标,转让商标,购买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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