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宜家、香奈儿、雅诗兰黛”多个商标,然后被“宜家”告了
你能想到一家公司竟然申请了这么多的大牌商标吗?“宜家”、“施华洛世奇”、“劳斯莱斯”、“雅诗兰黛YASHILANDAI”、“德芙DEFU”、“香奈儿”、“尼桑NISANG”、“香奈儿”、“德芙DEFU”......这些大牌件件耳熟能详,详细大家都很熟悉吧!
这家公司做什么的?这么多的大牌,能注册成功吗?这些大公司不知道商标被别人抢注了吗?下面,我们一一解答!
这家公司做什么的?
首先,拥有这些大牌的公司为温州市某烟具厂,据百度查询,其成立于1996年(有些说1993年),主要生产加工打火机、钟表及配件、仿古工艺品等。
能注册成功吗?
据其阿里巴巴网站介绍:“我厂生产的‘宜家’‘古炮’系列钟表,工艺礼品深受国内外广大客户的青睐。”我们看到“宜家”已经被用作其品牌商标,那么其他大牌呢?
查询商标局数据,该公司的第8397309号“宜家”商标已经申请成功。第8397309号“宜家”商标由2010年6月17日提出申请,2011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表链; 电子万年台历; 计时器(手表); 手表; 手表带; 钟; 钟表盒; 钟表机件; 钟表盘(钟表制造); 珠宝(首饰)”商品上。
另外,部分大牌商标实质审查过程中,部分商标已经被驳回或异议、无效了!
我国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这家公司之所以能注册成功“宜家”商标,想必是宜家公司没有提前布局第14类商标,被其抢先注册了。面对商标被抢注,宜家公司能接受吗?
宜家提无效
商标被抢注,当然宜家公司不会作罢干休!不过宜家的商标意识确实有点不尽人意......
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 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
本案争议商标——第8397309号“宜家”商标于2011年成功注册,“宜家”品牌所属公司——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才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
但是,上述条款中规定了不受五年期限限制的例外情形,即“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于是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依据该条款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第5782277号“宜家”商标及第175291号“IK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是在家具及家具用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减弱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
二、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与申请人驰名商标相同的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其他抄袭、复制他人在先知名的“施华洛世奇”、“劳斯莱斯”、“雅诗兰黛YASHILANDAI”、“德芙DEFU”、“香奈儿”、“尼桑NISANG”等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
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有害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容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资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在家具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宜家”与引证商标一“宜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且申请人“宜家”、“IKEA”商标在家具商品上的宣传及使用范围覆盖全国诸多城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商标情况理应知晓,故其申请注册与较强显著性的引证商标一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善意,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商品同属家居用品,两者在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可能损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构成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如前所述,申请人的“宜家”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宜家”商标的复制、摹仿。经查,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劳斯莱斯”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施华洛世奇”商标、“香奈儿”商标、“德芙DEFU”商标、“尼桑NISANG”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另外,争议商标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依据相关规定判决: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宜家的知产保护
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在市场上素有家具王国之称。他们在世界各地28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以IKEA命名的大型专卖店几百家,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其所拥有的商标“IKEA及图形”为家具及家居用品中一流的品牌已是不争的事实。
1983年,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分类第15、58类注册了“IKEA”商标;其后,又在国际分类中共16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注册了“IKEA”、“IKEA及图”和“宜家”商标。经过多年的策划和筹备,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先后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开设了以“宜家”命名的大型专卖店,并普遍使用“IKEA”及“宜家”商标。国际上,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等90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商标。
然而,其在中国遭遇过域名抢注和多次商标抢注问题!这其中一方面是抢注者的投机取巧,傍名牌行为,另一方面还反应了“宜家”在中国的商标布局不够完善、全面的情况。
这也给不少企业提了个醒:商标是品牌的基石,没有商标,品牌将不复存在!企业在创业之初一定要做好品牌保护,不仅国内,国外知产布局也要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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