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判得太少了? 听主审法官冯刚谈《九层妖塔》侵权案

45504次 2019-09-12 影视作品 

  近期,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九层妖塔二审案件后,网络上出现了不同的讨论声音,部分网友支持法院的判决,也有部分网友表示了疑问。小编特约该案主审法官冯刚为大家答疑解惑。

5万元判得太少了? 听主审法官冯刚谈《九层妖塔》侵权案

  近期,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九层妖塔二审案件后,网络上出现了不同的讨论声音,部分网友支持法院的判决,也有部分网友表示了疑问。小编特约该案主审法官冯刚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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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判得太少了? 听主审法官冯刚谈《九层妖塔》侵权案

  No.1、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本案的案由仅是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本案的重要前提是被告已经取得了涉案小说《精绝古城》的改编权和摄制权。

  小科普

  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

  所谓改编权,是指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所谓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和摄制权都属于著作财产权。

  侵害人身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造成精神损害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财产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的5万元并非经济损失,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不可能是对于侵权行为的同态补偿,只能是对于精神损害的转换性弥补。

  本案在已经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情况下,认为仍然不足以弥补原告的精神损害,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原告并未起诉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的编剧,起诉了该电影的导演陆川,但在二审中原告明确放弃了对于导演陆川的诉讼请求。因此,电影编剧和导演是否侵害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

  No.2、关于取得改编权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影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和许可使用不影响著作人身权。

  这一原则不限于“一手”,而且及于“多手”,即无论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和许可使用有多少次,都不得侵害原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就本案而言,被告取得涉案小说《精绝古城》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这一事实,不能影响或者限制原告对该小说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上述规定是不是对于拍摄方的苛求呢?

  可以设想,拍摄方拥有购买小说改编权和拍摄权的自由,拍摄方在购买前当然应当考虑小说内容是否符合观众口味、市场需求、行业规范等要求,能否实现与其相应的拍摄难度、投资规模等因素。拍摄方应当在其认为能够在不改变小说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即可改编拍摄时,才去购买该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否则,拍摄方就不应当购买这部小说,而应当考察其他小说。这一原则不仅在改编、拍摄电影的问题上,在其他市场交易中也是成立的。

  No.3、关于版权交易预先约定的问题

  我认为,在改编权、摄制权合同中作出预先约定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无论约定的内容是正向的改编要求,还是反向的改编限制,都有利于双方取得具体明确的预期,避免拍摄中或拍摄后产生争议。

  但需要强调的是,本案判决并非要传达这样一种观点:拍摄方在取得改编权、摄制权后,仍然需要取得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授权,或者需要聘请原作者为电影编剧之一,或者在改编、拍摄时需要征求原作者的意见,进而客观上使原作者在取得改编、拍摄授权对价后,再取得另外一次对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改编、拍摄的作品没有歪曲、篡改原作,就不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如前所述,拍摄方如果在购买前能够确定不改编小说基本内容即可拍摄电影,就完全不必再次与原作者沟通了。

  当然,为了谨慎起见,拍摄方在改编、拍摄过程中与原作者进一步沟通,可以更好地避免纠纷,但这并非法律的要求,而是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作出的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市场交易行为。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冯刚

  供稿:北京知产法院

  视频:赵书博 王东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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