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起诉被驳回 “猛牛”商标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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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牛”商标被商评委核准注册,蒙牛公司表示有模仿之嫌,起诉要求商评委撤销“猛牛”商标的注册。商评委一审驳回了蒙牛公司的起诉。
自然人张某申请注册“猛牛”商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初审并公告。公告期间,蒙牛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蒙牛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商评委作出裁定,仍旧核准“猛牛”商标的注册。
2004年3月2日,张某申请注册“猛牛”商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公告期间,蒙牛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原来早在2000年,蒙牛公司向商标局申请“蒙牛”商标并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12年1月13日止。
商标局受理蒙牛公司的异议后,于2009年12月作出裁定,认为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也未构成近似,裁定“猛牛”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蒙牛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商评委作出裁定,仍旧核准“猛牛”商标的注册。
蒙牛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该公司诉称,蒙牛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乳制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猛牛”与该公司驰名商标“蒙牛”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标,两个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势必会导致公众的混淆。
商评委辩称,其所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审理后认为,两个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仍可以将二者相区分,而不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两个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蒙牛公司则主张构成驰名商标的是注册并使用在乳制品商品上的“蒙牛”商标,但并未明确商标注册号,也没有提交证据以证明“蒙牛”商标在“猛牛”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
目前,“猛牛”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润滑剂等商品与“蒙牛”商标所使用的乳制品商品关联性较弱,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猛牛”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因此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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