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抢手!“柳宗元”商标引起永州多家公司争抢
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柳宗元”是永州的经典代表。近日,永州有多家公司在争夺“柳宗元”商标,接下里一品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代理将会为大家介绍这起案件。商标代理注册选一品,值得信赖。
近日,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蛇公司)起诉永州两家公司“柳宗元”商标侵权案,获法院支持。湖南省高院二审判决,两公司停止侵犯异蛇公司“柳宗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起诉他们用了我的“柳宗元”
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2011年核准注册第8888838号“柳宗元”字样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的“烧酒、米酒、酒(利口酒)、蜂蜜酒、黄酒、酒(饮料)”等。
异蛇公司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宣传,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第3498052号“形象”商标曾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异蛇公司生产、销售的柳宗元牌异蛇王酒、异蛇鞭酒等商品知名度较高,曾获得多个奖项和荣誉。
经公证取证,异蛇公司发现市面上有大量标有“永州市柳龙酒业有限公司出品永州市雅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研制”字样的异蛇酒,酒盒正面标有“柳宗元”字样。异蛇公司认为,上述异蛇酒的包装盒上使用了与异蛇公司的“柳宗元”商标相近似的图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遂提起诉讼,提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并要求永州市柳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龙公司)和永州市雅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大公司)共同赔偿110万元。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雅大公司、柳龙公司未经异蛇公司许可,使用与异蛇公司第8888838号商标相同的“柳宗元”字样作为其商品装潢使用,可能误导公众,侵犯了异蛇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酌情认定共同赔偿数额为66668元。
暗战原告产品申遗,被告举报
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让三家公司满意,均提起上诉。
两被告看来,写《捕蛇者说》的柳宗元,明明是历史名人,怎么就成了原告注册的商标。“异蛇公司是恶意垄断,被诉侵权标识是正当使用,且与异蛇公司的商标有显著区别。”
据了解,异蛇公司在本案中指控的被诉侵权商品是标有“永州市柳龙酒业有限公司出品永州市雅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研制”字样,净含量为1L、2.5L、5L的异蛇酒,被诉侵权标识是酒盒正面的“柳宗元”字样。
湖南省高院审查发现,一审前,永州市有24家店铺摆放有大量异蛇酒供销售。一审判决后二审开庭前,永州市共有14家店铺摆放有大量异蛇酒供销售。规格均为净含量0.125L、1L、2.5L、5L四种,酒盒上均标有“永州市柳龙酒业有限公司出品永州市雅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研制”、“柳宗元”字样。
此外,相较于2015合同年度,永州市冷水滩区千易水果经营店2016合同年度销售异蛇公司异蛇酒的销售额下降35260元;相对于2015合同年度,永州市冷水滩区成大名酒店2016合同年度销售异蛇公司异蛇酒的销售额下降34412元等。
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异蛇公司生产、销售的柳宗元牌异蛇王酒、异蛇鞭酒等商品知名度较高,曾获得多个奖项和荣誉。然而,在2018年1月26日关于对“异蛇王酒”评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事实不符的举报材料上,举报单位为柳龙公司,落款处有该公司董事长的签名。
“柳宗元”能不能随便使用
湖南省高院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醒目地标注了“异蛇酒”,本身即已告知相关公众原材料是异蛇,没必要再通过标注“柳宗元”来说明原材料是异蛇;在《捕蛇者说》问世并广泛传播后,永州异蛇才声名鹊起,相关公众看到《捕蛇者说》,容易想到永州异蛇。
但柳宗元著有包括《捕蛇者说》在内的大量文章,只有将“柳宗元”和《捕蛇者说》结合使用,或者单独标注《捕蛇者说》时,相关公众才容易想到永州异蛇。
本案中,脱离《捕蛇者说》而标注“柳宗元”,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当然想到永州异蛇,即起不到说明原材料是异蛇的作用。
第二,《捕蛇者说》虽多处提到永州异蛇,但并未涉及异蛇酒。“柳宗元”本身与异蛇酒并无直接联系,“柳宗元”也并未因《捕蛇者说》就当然与异蛇酒及其生产者建立一定联系。因此在“柳宗元”被注册为商标前,柳宗元仅是《捕蛇者说》的作者,即第一含义。在“柳宗元”被注册为商标,且异蛇公司在异蛇酒上大量使用、宣传其带有“柳宗元”文字的商标后,“柳宗元”在异蛇酒上与异蛇公司形成了紧密联系,“柳宗元”被赋予《捕蛇者说》作者名字外的第二含义,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柳宗元”并非使用在商品“异蛇”上,而是醒目使用在商品“异蛇酒”上,意在攀附异蛇公司商标的声誉,故该使用方式并非正当使用。
记者了解到,只要符合商标审查标准要求,检索不存在相同和近似,历史名人的名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湖南省高院一名负责人介绍,“柳宗元”这一历史人物名字与“异蛇”形成的紧密联系,“柳宗元”对“异蛇”的特定指向作用属于公共资源;但“柳宗元”与“异蛇酒”形成的紧密联系,“柳宗元”对“异蛇酒”的特定指向作用则是异蛇公司使用、宣传的结果,并不属于公共资源。也就是说,他人仅能利用“柳宗元”本身承载的公共资源,而不得破坏或利用“柳宗元”对“异蛇酒”的识别功能。
综合考虑异蛇公司的注册商标知名度、市场价值,雅大公司、柳龙公司的主管恶意等方面,湖南高院二审酌情将赔偿数额调整为55万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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