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通报涉教辅类图书侵权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教辅图书市场的繁荣,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问题受到出版界广泛关注。教材出版具有严格的资质限制,只有少数出版机构具有出版资质;教辅出版则几乎遍及整个行业,是众多出版机构的重要利润来源。
北京市西城区是文化强区和图书零售强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每年均会审理大量涉教辅类图书著作权侵权案件。4月24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西城法院召开涉教辅类图书侵权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呼吁共同促进教育图书出版行业健康发展。
教科书具有著作权
某教育机构起诉称,其为一家具有中小学教材编写资格的教育研究机构,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了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英语》(七年级下册)。被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与原告教科书相配套的教辅图书。被告出版的图书在目录标题、章节结构及体系设计上与原告的教科书完全相同,并且复制了原告教科书中的大量内容。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被告抗辩称,原告出版的教科书是按照国家教学大纲要求编写的,应当属于公共产品,原告不能享有涉案图书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比如官方文件、时事新闻、通用表格等,其中不包括教材。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虽然教科书的编写必须依据国家教学大纲和一定的课程标准,经过行政审批才能出版发行,但相关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并未规定教课书的具体内容和体系结构。西城法院最终认定,《英语》(七年级下册)教科书构成作品,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教辅搭教材便车不适用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教材属于“法定许可”范畴,可以对已发表作品“先使用后付费”;而像教辅图书这样的非教材图书,必须先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约定稿费标准后,才能编写和出版。实践中,很多教辅出版单位故意将教材与教辅混为一谈,很少主动获取著作权人授权。
职业画家李某创作了众多以古代人物为原型的美术作品,一家出版社出版的《三年级语文同步手册》使用了其多幅美术作品。李某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美术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出版社认可未经许可使用李某美术作品的行为,但不认为构成侵权。出版社认为自己出版的同步手册属于教科书的一种,适用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属于教辅图书,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教科书,不适用教科书的“法定许可”,且图书中使用了李某多幅美术作品,被告出版社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知名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人教版”教科书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某教辅图书出版机构未经该教育出版社授权,编写了适用于其教科书的同步辅导教程。该教育出版社认为,这一教辅图书出版机构不仅在内容上对其教科书进行了抄袭,还在图书封面、前言、封底等显著位置大量标注“本书是人教版教科书的配套参考用书”,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至法院。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某教辅图书出版机构实际存在两项侵权行为,一是未经许可使用该知名教育出版社出版图书的内容;二是在图书封面上进行虚假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比如仿冒他人的产品或服务、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最终,法院判定某较辅图书出版机构侵犯了该教育出版社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复制他人图书当做学习资料不属于“合理使用”
全国某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心组织编写了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用书《机电管理与实务》。某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在提供给学员的学习资料《机电管理与实务重难点讲解》一书中,复制了《机电管理与实务》图书中的大量内容。全国某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心认为该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故将其诉至法院。被告某教育培训机构辩称,其组织编写的《机电管理与实务重难点讲解》并未公开出版发行,仅供学员内部使用,不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个人使用、适当引用、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以及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的使用等十二种情形。其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将“为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主体限定于“教学人员”,不包括学生,并且对使用方式有限制,只能是“翻译或少量复制”。
某教育培训机构制作的学习资料的使用主体是学生而非教学人员,并且进行了大规模复制,不属于为课堂教学目的的合理使用。最终,西城法院认定,某教育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复制《机电管理与实务》一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通报会上,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吴献雅提出3点建议:第一,在从事编写出版活动时应提高知识产权注意义务,使用他人作品应事先取得授权。对于构成法定许可的情形,编写者无需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仍需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被告应积极应诉,不能存有侥幸心理。第三,当事双方可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共同促进出版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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