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不规范文字作为商标使用——第16145908号“金童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58489次 2019-01-3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广州文铭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第16145908号“金童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一、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合法的注册主体及使用者,是此次驳回复审的合法主体。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其文字部分中的“金”字设计具有创意,作为商标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商评委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禁止不规范文字作为商标使用——第16145908号“金童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金”字为不规范字,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12月1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依法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中的“金”字为汉字的非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不规范使用汉字,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禁用规定。

  一、法条规定及适用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而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二、本案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禁用规定的分析

  申请商标构成文字为“金童童”,其中金字的表现形式(如图“”所示)与规范的金字写法不同。该改造字并非是对汉字的规范写法。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在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容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扰乱汉语规范使用秩序和文化公共秩序,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应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三、综合评述

  汉字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更是中华民族进行日常交流的主要文字。同时,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汉语内部的方言也是多且复杂,这些都给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人们的交流带来一些困难。作为唯一能够跨越方言隔阂,沟通各兄弟民族交际的汉语就成为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共同语。而汉字,则是记录这种共同语的最好工具。不规范使用汉字,是对中华文明的破坏,将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作为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条款,适用于不规范使用汉字商标的授权审查,完全符合法律精神,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综上,禁止市场主体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臆造出大量的不合规范汉字,能有效规制汉字的准确使用,持续提升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中国文化的健康发展和中华文明成果的良性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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