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诉手机凤凰网,称“清华”字样遭擅用
清华大学诉手机凤凰网称“清华”字样遭擅用,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余万元。1月9日,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因认为手机凤凰网“凤凰FM”网站推广的课程“用得上的商学课 每天七分钟听清华MBA的内容课程”使用了“清华”商标,清华大学遂将课程主讲人、课程出品方和凤凰网运营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余万元。1月9日,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清华大学诉称, 清华大学于1998年1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清华”商标,注册号为1225974号,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教育展览、组织和安排学术讨论会、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制作、学校(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函授课程。经原告合法续展,该商标现仍在法律有效保护期内。清华大学在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数量、申请专利数量、SCI收录论文数量等方面,在全国高等院校排名均在前两位,“清华”二字已逐渐成为清华大学的简称,在教育领域享有极高声誉。
原告清华大学发现, 手机凤凰网“凤凰FM”网站推广的 “每天七分钟,听清华MBA的内容课程”在宣传中突出使用了“清华”字样的商标标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三被告在该课程上使用“清华”字样,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课程主讲人辩称, 一是其仅进行了课程讲解,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二是本案争议的核心是“每天七分钟听来自清华的MBA商学课”,其认为这是描述性的表述,其是2015年清华大学MBA毕业生,清华MBA指的就是其本人,即其使用“清华”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故不构成侵权;三是关于“清华MBA商学课”这样的表述,是否侵权,其作为非法律人无法判断,但这句话本身并非其本人提供,而是本案第三被告凤凰网公司;四是即使本案构成侵权,原告索赔依据与事实不符,数额过高。
被告课程出品方辩称,其未在课程推广标题中使用“清华”字样,是凤凰网公司在推广时添加的相关文字,因此其不构成侵权。
被告凤凰网公司辩称,其是平台服务提供者,作为凤凰FM网络平台,其并未接到原告提供的任何投诉信息,无法主动获知其运营平台存在涉嫌侵权行为。且根据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课程的相关素材均由课程出品方提供,凤凰网公司不构成侵权。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课程主讲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2.三被告在涉案课程介绍中使用“清华”字样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3.三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涉案课程中使用“清华”字样是否符合同一服务或类似服务使用同一商标而构成商标侵权;4.三被告的行为是否造成混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构成不正当竞争;5.如以上侵权成立,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围绕以上争议焦点,结合证据,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有序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庭审中,各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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