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大商标侵权“tiger”罚5587万

30391次 2018-12-26

  据北京市工商局网站14日消息,北京市工商局通报“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相关情况,并公布2018年“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案例。其中,丰台分局查处销售侵犯“tig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罚没款高达5587余万元,这是近二十年来北京工商部门查处的最大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北京最大商标侵权“tiger”罚5587万

  据介绍,2018年,北京市工商局开展了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截至目前,共办结案件2334件,罚没款1.02亿余元,移送司法机关22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1个。

  截至目前,北京市工商局共查处涉及苹果、奔驰、宝马、壳牌等侵犯涉外商标专用权案件237件。其中,东城分局查处当事人利用手机地图自设点位,将自身经营场所位置点设为唯一的“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方式误导消费者,仿冒“苹果”服务商标的手机维修店,罚没款900余万元;丰台分局查处销售侵犯“tig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罚没款高达5587余万元。

  附:2018年北京市工商局“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案例

  1.查处侵犯“Tige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在全市开展的红盾利剑打假溯源专项行动中,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作为供货商,其经营销售的运动鞋所使用的标识与株士会社爱世克私的“Tiger”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执法人员依法对侵权商品予以扣押。经调查,违法经营额高达1115万余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鞋6687双,并作出罚款558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是近二十年来北京工商部门查处的最大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2.查处侵犯“苹果”服务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苹果公司举报后,对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店外门头、指示牌,店内装潢、二维码、POS机签购单上使用“苹果”文字及图形商标,将自身的维修服务与“苹果”注册商标进行关联,误导消费者。该公司利用手机地图自设点位,将自身经营场所位置点设为唯一的“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即消费者通过手机地图搜索“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地图显示有且仅有该公司一个位置点,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就是苹果公司官方授权维修店。经调查,该公司违法经营额共计181万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90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查处侵犯“S”(斯凯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3月,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到投诉举报,对北京世纪世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销售的运动鞋所使用的标识与斯凯杰美国公司的“S”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使一般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该公司长期从事品牌鞋类的销售,了解美国“斯凯杰”品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对涉嫌侵权的1845双鞋予以扣押,经调查,该公司违法经营额共计51万余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鞋1845双,并作出罚款20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查处仿冒“菲尔斯”铝板反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5月,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接到投诉举报,对河南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承包的建筑项目工程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私自购买一批无标识的金属铝板,授意员工仿制“菲尔斯”商标及厂家标识,贴于铝板包装箱外,仿冒“菲尔斯”铝板通过进场核审,并用于北京某总部大厦项目工程。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对涉嫌违法的3108件金属铝板予以扣押。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3108件,并作出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查处侵犯“BMW”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5月,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宝马股份公司举报,称北京宝辰尊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请求查处。

  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刹车盘、空调格、机油格等汽车配件商品共计118件,上述商品外包装标有“BMW”商标标识,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18件,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查处侵犯“2018 WORLD CUP”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4月,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接到投诉举报,对北京花生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国际足球联合会授权,擅自在自设网站突出使用“2018 WORLD CUP”、“Russia 2018俄罗斯世界杯”、“大力神杯”等图文标识,用以宣传推广其门票代订服务和观赛旅游服务。上述标识与国际足球联合会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侵犯了国际足球联合会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7.查处侵犯“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密云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投诉,对北京乐雅洁建材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销售的坐便器、花洒、水龙头、面盆等卫浴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与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JOMOO”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涉嫌侵权的274件商品予以扣押。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密云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274件,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京津冀联合查处“壳牌”润滑油商标侵权案

  2018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天津、河北市场监管部门对京津冀地区的“壳牌”润滑油售假窝点进行联合查处。

  经查:李某自2018年3月19日开始,在京津冀地区销售假冒“壳牌”润滑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标有“壳牌”商标标识的润滑油共计640桶,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商品。

  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润滑油640桶,并作出罚款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案是跨京津冀领域又一次成功的联合执法行动,北京市工商局与天津、河北市场监管部门紧密协作,成功捣毁了售假窝点。

  9.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五彩点点(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自行制作发布的“优食管家”手机APP中发起了“为奥运男神加油”活动。经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委员会复函,“奥运”字样属于奥林匹克标志,该公司未经授权,无权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查处侵犯“茅台” 、“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1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捣毁了海淀区田村一个制售假冒白酒窝点。

  执法人员现场查扣假冒白酒的半成品、成品及商标标识、外包装等物品,共计4150件,案值金额153万元。涉及“茅台”、 “五粮液”、“国窖”、“剑南春”等知名白酒品牌。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商品。由于侵权商品涉案金额巨大,嫌疑人李某某、宋某某、陈某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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