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开审理法国迪奥尔商标案 撤消一、二审判决
今日是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尔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
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商标局并未如实记载迪奥尔公司在国际注册程序中对商标类型作出的声明,且在未给予迪奥尔公司合理补正机会,并欠缺当事人请求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迳行将申请商标类型变更为普通商标并作出不利于迪奥尔公司的审查结论。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迪奥尔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均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
据此,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纠正关于申请商标类型不当认定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的判决充分彰显了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精神,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作为商标申请人的迪奥尔公司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以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要的声明与说明责任,而申请材料仅欠缺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特殊性,本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以平等、充分保护迪奥尔公司在内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通过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宣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努力将中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都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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