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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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山东省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得利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26日,生产销售烘烤制品,注册资金50万元。2008年5月4日,鹏得利公司申请注册了“一代粽师”商标。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全公司),注册资本40210万元,是“三全凌”“龙舟粽及图”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中,“三全及图”商标于2005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7年,三全公司与多家销售商签订合同,明确约定销售产品名称为“三全凌龙舟粽”的“一代粽师”粽子。2011年上市的“三全凌龙舟粽”包装袋居中显示“龙舟粽及图”和“三全凌”商标,右上角显示“一代粽师”标识,同时还标注了三全公司企业名称及厂址、网址。
2011年5月24日,鹏得利公司要求三全公司停止生产侵犯鹏得利公司“一代粽师”商标专用权的粽子商品。三全公司起诉请求确认不侵权。
裁判结果
省高级法院认为,三全公司“三全及图”及“三全凌”商标显著性较强,且早在
2007年即与销售商签订合同,准备生产销售名为“三全凌龙舟粽”的“一代粽师”粽子。鹏得利公司于2008年5月4日申请了“一代粽师”注册商标。三全公司已经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在其粽子包装袋居中使用的“龙舟粽及图”字样用特大号字体突出显示,同时标注了三全公司的名称、厂址、网址等信息,便于公众识别,而“一代粽师”标识置于右上方,所占比例较小且不突出,不存在攀附鹏得利公司商标知名度以及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法院遂判决三全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三全凌龙舟粽”粽子包装袋上使用“一代粽师”字样的行为不侵犯鹏得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首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处理好食品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保障食品行业健康成长,对稳定社会、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务中,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是国际上应对侵权乱诉的普遍手段,但是国内2008年才明确该案由,类似诉讼较少,本案的审理,对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起到了示范作用。本案于2016年4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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