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案例 | “珍爱”VS“伊思” 谁才是“情感”专家?
“每个渴望爱的人,都值得被珍爱。”想必许多“单身狗”对珍爱网的这句宣传口号并不陌生。然而,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珍爱网公司)旗下珍爱网网页上出现的“伊思情感”这一栏目,却引发“伊思情感”商标权利人成都伊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伊思公司)的不满,将其诉至法院。那么,知名网站栏目名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一品标局商标注册公司提醒您,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提前做好商标保护战略布局和管理,建立长效的商标防护机制,未雨绸缪,防范可能出现的商标危机,必要时应咨询专业知识产权机构,谨防陷入商标侵权漩涡,对企业的前程和未来造成不利影响。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给出了答案。经审理,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伊思公司诉珍爱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驳回伊思公司其他上诉。
一审认定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经记者了解,伊思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摄影扩印服务、个人形象设计等,其于2015年7月向商标局提出第17555818号“伊思情感”商标注册申请,于2016年9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寻人调查、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第45类服务上。2013年,伊思公司与成都百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协议》,在百度网站相关页面及百度联盟成员的页面上,展示伊思公司网站信息。
珍爱网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3日,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网络产品的技术开发、投资兴办实业、从事广告业务、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等,其于2011年10月向商标局提出第10058446号“珍爱网”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12年12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服装出租、婚姻介绍所、家务服务等第45类服务上。
2017年2月,伊思公司发现在百度网站中搜索“伊思情感”,显示出“伊思情感珍爱网”。点击进入“伊思情感珍爱网”,网页上方有“珍爱网zhenai.com每个渴望爱的人,都值得被珍爱”字样,网页中上方“位置”一栏显示“伊思情感”系“珍爱网”的四级网页,版权归珍爱网公司所有。
随后伊思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珍爱网公司对其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伊思公司主张珍爱网公司将“伊思情感”作为网站栏目名称,并将“伊思情感”设置为百度搜索的关键词,仅能看出在百度网站上通过“伊思情感”关键词能够搜索到珍爱网,但该搜索结果并未体现出珍爱网公司对“伊思情感”作了网页推广,相反,搜索结果中首先出现的是关于伊思公司的相关网页,仅以此不能认定珍爱网公司将“伊思情感”设置为了网络搜索关键词。一审法院认为,珍爱网公司将“伊思情感”设置为网络搜索关键词并分流客户的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珍爱网中的“伊思情感”栏目为“珍爱网”的四级网页,该网页上方用较大的显著字体标明了珍爱网公司的商标“珍爱网”,仅以较小字体在“位置”一栏出现了“伊思情感”。考虑到“伊思情感”及“珍爱网”各自的知名度,以及珍爱网公司的使用情况系在网站中的四级网页中以较小字体在“位置”栏使用“伊思情感”,无法起到辨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没有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伊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伊思公司不服,继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向成都百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盘古互动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推广费等相关证据,证明伊思公司对其注册商标花费了巨大代价进行推广宣传,在其自身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珍爱网中的“伊思情感”栏目为“珍爱网”的四级网页,该网页上方用较大的显著字体标明了珍爱网公司的商标“珍爱网”,仅以较小字体在“位置”一栏出现了“伊思情感”,无法起到辨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没有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珍爱网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伊思公司通过对“伊思情感”商标的经营和推广,其在“情感挽回”的特定版块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珍爱网公司将“伊思情感”作为其网站的栏目名称,当用户在输入“伊思情感”这一关键词寻找相关信息时,会在查询结果中发现珍爱网公司的网站链接。同时,珍爱网公司在栏目介绍中载明“伊思情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伊思情感信息,在这里你有大量的伊思情感会员可以选择,征婚交友方便快捷,是你找对象的理想网站,欢迎访问伊思情感触屏版”等内容,容易使用户认为伊思公司的“伊思情感”与珍爱网公司的“珍爱网”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具有利用“伊思情感”的市场影响力吸引相关网络用户,谋取不正当交易机会的故意,使伊思公司网站的潜在客户减少,损害了伊思公司的商业利益。故珍爱网公司构成对伊思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伊思公司诉珍爱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驳回伊思公司其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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