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诉讼案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38126次 2018-07-05 商标答辩 

  据悉,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济南梦幻")9月4日将就上海市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其不正当竞争一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济南梦幻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是电脑硕士出身的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教授、上海市明日律师事务所寿步律师。商标注册申请本身并非难事,但绝不可被忽视。若有其他商标疑问,欢迎登陆一品标局商标查询注册进行咨询,在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指导下履行相应手续,完全可以顺利获得注册。创业浪潮滚滚,商标先行,才能扬帆远航!一品标局为您提供免费商标查询

  济南梦幻认为:原告对中文名称"东方网"、域名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并不享有任何法定权利;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东方网诉讼案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济南梦幻的答辩理由分为五个方面:

  第一,关于网站名称"东方网"。在5月28日原告"东方网"正式开通之前,Internet网上早已存在源于国内外的多个中文名称是"东方网"或包含"东方网"三个字的网站。因此,原告对于作为网站名称的"东方网"三个字,不存在任何因为使用在先而可能产生的权利,更无权提出诉讼请求来排斥他人使用网站名称"东方网"。

  第二,关于中文域名"东方网"。在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文域名注册系统中,"东方网"中文域名的注册者是北京金视达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原告对中文域名"东方网"并不享有任何权利,更无权提出诉讼请求来排斥他人使用中文域名"东方网"。

  第三,关于商标"东方网"。截止纠纷发生时,在中国尚未有"东方网"的相同商标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即原告对"东方网"这一商标根本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东方网"既是原告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同时也是被告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且也是Internet网上的国内外各个"东方网"拥有者所实际使用的在中国境内并未注册的商标。任何一家"东方网"拥有者在中国境内都无权排斥他人将"东方网"作为未注册商标进行实际使用。

  第四,关于域名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这两项域名的注册者都是解放日报社,而不是原告。这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因此,原告对这两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权利,更无权提出诉讼请求来排斥他人拥有和使用与这两项域名并不相同的域名eastdays.com和eastdays.com.cn。

  第五,关于商标"eastday"。截止纠纷发生时,在中国尚未有"eastday"的相同商标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即原告对"eastday"这一商标根本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更无权提出诉讼请求来排斥他人拥有和使用与"eastday"并不相同的域名eastdays.com和eastday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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