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集中宣判三起非法经营案件 打击侵权假冒犯罪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3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集中宣判了三起非法经营案件。涉案的五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五至十一年不等。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凝聚着生产者、经营者的智慧和劳动,体现着企业的经营成果;商标的成功注册,不仅使该标志能够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且对丰富企业品牌,维护企业名称,扩大企业影响,都将具有积极的意义。如果您在商标注册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有任何问题,都可以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商标免费查询,这里有最专业的商标顾问等你来。
当日上午,在西安市中院七号法庭内,审判长正在对被告人汤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非法经营罪进行宣判。经查,2015年3月起,被告人汤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浙江省玉环县林某等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先后购进假冒香丹清牌珂颜胶囊、红阳牌盐藻软胶囊等保健品及假冒香丹清牌珂颜胶囊、红阳牌盐藻软胶囊、清之颜牌清畅美颜胶囊及包装材料,包装成成品后通过其在互联网上开设的淘宝店铺向包括被告人马某在内的买家销售。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汤某淘宝店铺交易记录统计,被告人汤某通过其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假冒香丹清牌珂颜胶囊、红阳牌盐藻软胶囊共计191万余元人民币。
2015年7月,被告人马某从被告人汤某开设的淘宝店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假冒香丹清牌珂颜胶囊、红阳牌盐藻软胶囊等保健品,通过微信、电话加价对外销售。案发后,经对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马某的账目鉴定,被告人马某销售假冒香丹清牌珂颜胶囊和红阳牌盐藻软胶囊共计82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马某明知是假冒“香丹清”、“红阳”、“清之颜”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马某通过网络联系买卖双方销售药品王麻子牌天麻追风膏和葛洪牌桂龙药膏赚取差价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买卖药品的行为,被告人马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买卖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之后,法院还对另外两起非法经营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杜某在未取得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进百余种药品,后利用QQ群、微信群等进行销售,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共计263万余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六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昌某、李职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的规定,明知自己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非法经营药品,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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