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宝岛眼镜”被“李鬼”克隆 侵犯了商标权

88001次 2018-01-18

  店内店外都打着醒目招牌 却无法出示使用商标授权书

  厦门“宝岛眼镜”被“李鬼”克隆

  思明区工商局:“明天目眼镜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打着“宝岛眼镜”的招牌经营,明显侵犯了商标权。另:一品标局商标查询官方网站知识产权,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一对一定制化服务。旨在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

  吴先生来电反映:昨天我经过湖明路61号时,看到一家新开张的眼镜店,店外挂着“宝岛眼镜”的招牌,我以为是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分店,就进去配镜,结果发现不是同一家眼镜店。我觉得挺纳闷,既然不是厦门“宝岛眼镜”的分店,却打着人家的牌子,这不是在误导消费者吗?

  调查附记:昨日,记者联系上吴先生,他告诉记者,当初看到这家眼镜店时,想起“宝岛眼镜”最近在为25周年庆做促销活动,便进店去看看,可店员说眼镜店刚开张,他觉得奇怪,便打电话到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询问,对方告诉他,他们在湖明路61号没有开分店。

厦门“宝岛眼镜”被“李鬼”克隆 侵犯了商标权


  随后,记者与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小陈说,他们也是在接到不少消费者的电话后才知道这件事的,已有工作人员前往查看,发现该店原来是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连锁店。小陈拿出“宝岛”的商标注册证和使用许可备案证明等材料,表明拥有“宝岛”商标权的是宝岛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在2004年12月6日许可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使用“宝岛”注册商标,也就是说,该店无权使用“宝岛”这一商标。小陈说,他们已向市12315投诉,准备就商标侵权一事与该店交涉。

  记者决定到这家新开张的眼镜店一探究竟。记者看到,户外广告牌上“宝岛眼镜”四个字十分醒目,下面还写明“(连锁)中国第257店”,但文字左侧的图标与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连锁店并不一样。走进店里,进入眼帘的也是“宝岛眼镜”四个大字,挂在墙上的营业执照写着这家店名为“明天目眼镜店”。这时,3名店员迎上来,记者佯称要配镜,问他们,“你们是宝岛眼镜店还是明天目眼镜店?”一名男店员说是宝岛眼镜店,记者又问,“是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连锁店吗?”男店员点了点头,忙不迭地向记者介绍商品。记者追问,为何营业执照上写的是“明天目眼镜店”?店员这才说,“我们是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连锁店,和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不是同一家”。

  这时,市12315和思明区12315的工作人员来到该店了解情况,店员拿出一份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授予该店为连锁店的授权书和加盟连锁协议,却无法出示使用商标的授权书。工商人员责令该店尽快将相关材料补齐。当日下午,该店法人代表余女士将一份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授权书送到思明区12315。思明区工商局注册科郑科长分析说,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是在福州注册的企业,“明天目眼镜店”虽然是其连锁店,但它是在厦门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前者没有将企业名称授予后者的权利,也就是说,该企业名称授权书本身就无效。郑科长还表示,“明天目眼镜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打着“宝岛眼镜”的招牌经营,明显侵犯了厦门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商标权。

  记者就此还请教了业内人士。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顾问王锋和廖汉初均认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服务行业可以对其企业名称做适当简化,但这种简化使用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这种在先权利指的是有关民事权利,包括知识产权,比如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或姓名权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行为,或者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只有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才能自主使用商标,否则将被视为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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