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鸡”斗败“金鸡” 乐卡克品牌胜诉

885364次 2017-11-29

  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做出终审宣判,判决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金鸡及图”与日本株式会社迪桑特所持有的“法国公鸡”商标为近似商标,因此做出驳回莫日克上诉、维持原判不予注册的决定。若想了解更多商标资讯都可以访问一品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一品标局为您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希望能帮助到各位。

“法国公鸡”斗败“金鸡” 乐卡克品牌胜诉


  判决书显示,2013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裁定,莫日克公司申请的被异议商标“金鸡及图”与乐卡克公司正在使用的五个引证商标“法国公鸡”仅存在局部、细微差异,一般公众难以区别,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与五个引证商标若共存于服装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对于这一裁决,莫日克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莫日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同时,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因此于今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莫日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且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株式会社迪桑特的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杨凯律师认为,本案上诉人莫日克具有明显攀附第三人(乐卡克)商誉的意图,并从事过侵害第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对这种明显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和商标权的尊重。

  据了解,运动品牌“法国公鸡”乐卡克(“LE COQ SPORTIF ”)是创建于1882年的法国著名运动品牌,经由乐卡克商标专用权人株式会社迪桑特授权,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2004年获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权和商标使用许可权。

  在现存的法国制造业中,乐卡克是最古老的品牌,也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综合体育运动品牌。LOGO中的“公鸡”是法国的象征,这个象征源自法国的一个古老民族,他们以斗鸡图案为旗帜,公鸡的标志也由此在法国生根落地。

  乐卡克品牌自2004年由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全面引进中国市场以来,取得了迅速发展,已相继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广州、深圳、长沙、成都、杭州、宁波、长春等一二线城市开设了200多家店铺,并早在2008年涉足电子商务领域,在天猫商城和京东商城上开设乐卡克官方旗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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