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立体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49543次 2017-08-14 立体商标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商标法进行的第2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法律已允许三维标志进行商标注册,即俗称的立体商标。与此相适应,我国商标局从2000年12月1日起受理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而此前我国曾长期拒绝为立体商标提供注册,TIP也没有对WTO成员规定这一义务。但由于和平面商标相比,立体商标更具体形象,更容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从而可以更好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自19世纪60年代以来,已有80多个国家立法保护立体商标。[1]我国此举与国际接轨,提高了我国的商标保护水平,更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申请注册立体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立体商标大致分为两类:(1)仅由立体形状构成的立体商标;(2)立体形状与文字、图形、符号、色彩等结合构成的立体商标。前者再进一步细分,又可以分为:(1)商品的立体形状;(2)商品包装的立体形状;(3)商品或商品包装的部分立体形状;(4)独立于商品的装饰性立体标志;(5)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的立体形状。由于立体商标与形状有着密切的联系,也被称为形状商标(shape mark)。比较著名的立体商标如瑞士的三角形巧克力(170BI.EONE)、可口可乐的曲线型瓶身、阿迪达斯鞋的三条纹图案、奔驰车的星形标志、派克金笔的专用笔托以及麦当劳的金色拱门和小丑形象(麦当劳叔叔)等。
      我国《
商标法》的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一般条件。第9条要求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10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11条则规定原来不易识别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并便于识别的也可以注册(除此以外,针对三维标志区别于平面标志的特殊性,第12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但在实践中,对于立体商标的注册,如何运用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指引可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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