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快讯:Autodesk起诉谷歌侵犯“Flow”商标;花花公子1.22亿美元卖中国业务“半壁江山”,能否告别“卖商标”时代?
Autodesk起诉谷歌侵犯“Flow”商标
2026年2月10日,Autodesk就商标侵权向美国旧金山联邦法院起诉谷歌。Autodesk自2022年9月起将‘Flow’用于视觉特效与制作管理产品;谷歌于2025年5月推出同名软件,目标用户高度重合。诉状指谷歌通过Tonga申请类似商标,并在圣丹斯电影节等场合推广,意图挤压Autodesk市场地位。案件正在审理中。
花花公子1.22亿美元卖中国业务“半壁江山”,能否告别“卖商标”时代?
成也“卖商标”,败也“卖商标”。
经过在中国市场多年的“野蛮生长”后,美国公司花花公子(Playboy)想要重新顺利其在中国市场的业务版图。
2026 年 2 月 9 日,花花公子宣布,以1.22亿美元将中国业务 50% 股权出售给 UTG 集团,交易涵盖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全部运营权。后者全面接管运营管理。
许多中国消费者对于那个兔子头LOGO应该不陌生。上世纪 90 年代至 2000 年代初,花花公子这个品牌曾一度抓住中国消费市场崛起的机遇,将商标授权给国内本土多个厂商,覆盖男装、女装、鞋履、箱包、内衣等全品类,成为渗透率极高的国际品牌。
吃到授权红利的花花公子在过去多年里高速扩张。但硬币的另一面,因为品牌的过度授权,代理频繁更迭,花花公子曾陷入形象下沉、真假难辨的经营困境。
花花公子曾于2020年在中国设立品牌管理中心,该中心CEO傅满华当时对媒体表示,PLAYBOY经典的兔头商标在中国家喻户晓,但是近三十年来还是处于相对“野蛮生长”的状况,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这也是集团设立中国品牌管理中心的原因。
市面上曾衍生出大量花花公子的变体门店与产品,正品与山寨界限模糊,“金标花花公子”“至尊 PLAYBOY”等仿冒品牌泛滥,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同时,授权厂商为追求销量压低成本,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多次在市场监管抽检中出现质量问题,品牌从 “高端美式经典”逐渐被贴上 “地摊货”标签。电商平台上,多家授权店铺货不对板、虚假发货等投诉频发,进一步加剧品牌形象的下滑。
此外,品牌与授权商的纠纷不断,曾因为商标许可协议问题与多家公司对簿公堂。
在不少行业人士看来,当年花花公子崛起是因为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早,彼时国际品牌较少,竞争也不激励。国内消费者对于洋品牌还有一些“媚外”情节在,花花公子可谓“躺赢”。但如今,花花公子常年面临侵权生产、渠道混乱等问题。与此同时,国内本土品牌崛起、年轻消费者审美转向,花花公子产品设计老化、营销滞后,未能抓住 Z世代消费群体,市场份额被持续挤压。
对于花花公子而言,中国市场无疑是极具潜力的增量市场,多年来积累的国民认知度是其优势也是核心资产。改变迫在眉睫。
公开资料显示,UTG 集团曾运营 Jeep、皮尔・卡丹等多个国际品牌,熟悉中国消费市场与授权体系整合逻辑。
在业内看来,此次UTG的全面接管有利于清理授权乱象,整合零散授权商,打击仿冒侵权,统一产品与渠道标准。但此次交易能否为其中国业务破局——清理存量乱象,从“卖商标”到 “做品牌”的蜕变还需要时间检验。毕竟,“贴标赚快钱”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商标维权引争议 茶餐厅起诉同行侵权被驳回
一家茶餐厅以“合歡樹”图文组合商标,起诉另一家使用“合欢树”字号的同行侵权,未能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认定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不构成近似,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黎某于1997年创办“合歡樹”茶餐厅,并于2005年成功注册一件由繁体字“合歡樹”与黑白合欢树图形组合构成的商标。2023年5月,黎某发现深圳市有一家“合欢树”餐厅(以下简称“深圳餐厅”),该餐厅在店铺招牌及菜单中使用了“合欢树”字样及合欢树图案。黎某认为,其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餐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被告深圳餐厅辩称,其早在1999年即以“合欢树”为名持续经营,早于原告商标的注册时间,经过长期经营已在当地获得一定商誉。同时,“合欢树”为常见植物名称,属于公有领域词汇,原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且被诉标识在图案、颜色、文字字体及整体结构上与原告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亦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商标由繁体字“合歡樹”与一棵黑白合欢树图形构成,整体布局为“图案在上、文字在下”;而深圳餐厅使用的标识为“合欢树”三个简体字及一个绿色大树图案,布局为“图案在左、文字在右”。两者在整体结构、颜色搭配、图形样式及文字排列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
此外,“合欢树”作为公有领域常用词汇,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通过长期使用已与该词汇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且黎某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完整、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而是加入了其他标识,进一步降低了其商标的显著性。在此情况下,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不易对两者的标识产生混淆。
综上,宝安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含有公有领域词汇的商标保护边界问题。对于包含公有领域词汇的商标,在判断他人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从文字字形、图案设计、色彩运用及整体结构布局等方面进行综合比对,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考察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同时,还要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若商标权人未能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使该公有领域词汇与其提供的服务之间建立起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则其主张禁止他人使用该词汇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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