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707799号“吾谷杂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7799号“吾谷杂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固有的显著性,并非指定商品的名称,更不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和特点,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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