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764506号“嘉氢新能源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64506号“嘉氢新能源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公司名称出现,不影响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特点的判定,具备一定的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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