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18126号“深夜密钥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8126号“深夜密钥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38466号“深夜食堂”商标、第16758806号“深夜剧场”商标、第19961745号“深夜CG工作室 SINNYA STUDIO”商标、第32716432号“深夜小茶馆”商标、第40955235号“深夜书屋”商标、第41906048号“深夜车库”商标、第18121932号“深夜小馆”商标、第44261627号“深夜茶摊”商标、第44274155号“鹰牌 深夜茶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创造性,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的主要认读部分均为“深夜”,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摄影、导游服务、娱乐服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剧本编写、导游服务、提供旅行信息、演出制作、娱乐服务、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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