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496536号“达玛花香糯土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己创作的品牌,具有自己的独特突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是基于已注册的达玛花品牌的产品延续。二、同类型商标申请通过,并没有因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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