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287686号“源源不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7686号“源源不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属任意性标识,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独创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暗示了申请人的商品属性,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及推广已取得较强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稳定的联系。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源源不断”为汉语成语,意思是形容接连不断、连绵不绝,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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