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发布商标品牌奖励办法,最高奖励20万元

3749次 2023-03-22

  日前,周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周口市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办法所指的商标品牌包括: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

  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审核认定,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关于奖励额度和限制:

  对获得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驰名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周口市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河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周办文〔202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标品牌包括: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

  本办法所指的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本办法所指的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本办法所指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指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审核认定,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拨付到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兑现。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统筹实施,并积极支持商标持有单位的商标管理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充分发挥商标品牌作用,做好商标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奖励额度和限制

  第五条 商标品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以下所称奖励均指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对获得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商标品牌奖励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的原则。

  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驰名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获得商标品牌荣誉的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品牌荣誉的。不正当手段包括: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行贿评审(评定)单位或评审员等。

  (二)获得商标品牌荣誉的单位在发放奖励之前已撤离我市区域的。

  (三)获得商标品牌荣誉的注册商标在申请奖励之前已转让给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或注册商标处于变更、移转等状态的。

  (四)延续认定(或复评)获得商标品牌荣誉称号的。

  (五)获得商标品牌荣誉的单位处于行政诉讼期间的。

  (六)单位因重组或合并原因,在申报奖励资料之前单位名称的字号与申办商标时的单位字号不相符的。

  (七)其他影响商标品牌健康发展的情况。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资料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依法纳税。

  (二)2022年5月起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

  第九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周口市商标品牌奖励申请表1份。

  (二)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商标注册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四)驰名商标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五)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受理和审核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一条 奖励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对放弃奖励的单位做好备案记录。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要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资料,申请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补足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第五章 奖励公示与发放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奖励项目、奖励资金等通过《周口日报》、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外网(http://scjg.zhoukou.gov.cn/)等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综合有关资料和公示情况对奖励申请进行正式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将奖励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于下一年集中支付。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六条 经检查发现商标品牌荣誉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建议发证单位撤销其获得的商标品牌荣誉,并向社会公布其行为,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商标品牌建设及奖励资金发放期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法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责编:王时丹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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