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720607号“美心生活 mx quality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20607号“美心生活 mx quality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10095号“美心樂活 LIFE HE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第19441474号“美心樂活 LIFE HE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美心”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咖啡、菊苣(咖啡代用品)、茶”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红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名下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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