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649779号“水源西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9779号“水源西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构思创作完成,具有一定含义。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采购合同、发票、活动图片、授权书、网络截图、委托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西峡”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能作为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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