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719479号“小野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784次 2023-02-24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9479号“小野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独特的设计渊源,寓意丰富,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能够给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便于消费者的记忆与识别,作为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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