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613700号“学有帮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4876次 2023-01-10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因第17613700号“学有帮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258号决定,于2022年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玩嗨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06日至2021年07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学校(教育)、培训、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微信聊天记录;2、火车票;3、餐饮、交通、住宿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4、官网截图、课程介绍、媒体报道;5、加盟分校情况;6、软件著作权相关材料;7、微信推广证据、培训场所照片;8、软件下载页面截图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流动图书馆、无线电文娱节目、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1年7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8的官网截图、课程介绍、媒体报道、加盟分校情况、软件著作权相关材料、微信推广证据、培训场所照片、软件下载页面截图等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提供培训相关服务的方式,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学校(教育)、培训、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余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这些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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