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096910号“LONSO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96910号“LONSO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54936号商标、第326224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并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LONSOF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LON”,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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