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668104号“W小宝蛋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823次 2023-01-23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68104号“W小宝蛋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53356号“小宝XIAOBAO及图”商标、第28376486号“小宝XIAOBAO及图”商标、第29935285号“小宝山珍”商标、第57257066号“V小宝”商标、第59934094号“燃小宝RAN XIAOBAO”商标、第60500957号“小宝的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至六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至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小宝蛋糕”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蛋糕”,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蛋糕;小蛋糕”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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