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09898号“固本堂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5409898号“固本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726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在2018年05月07日至2021年05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按摩;保健;理疗;护理(医务);疗养院;医疗辅助”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未进行使用,且被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证据未进行交换,申请人请求将撤销申请阶段进行交换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被授权使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公证的被授权使用人固本堂养生馆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照片;
3、经公证的大众点评等网站截图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邮寄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或超出其经营范围、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或非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保健;蒸气浴;美容院;修指甲;理疗;护理(医务);疗养院;医疗辅助;园艺”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按摩;保健;理疗;护理(医务);疗养院;医疗辅助”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许可李雄使用复审商标,且李雄为漳州市芗城区李雄足浴服务中心的经营者,故我局对漳州市芗城区李雄足浴服务中心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原件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被授权使用人开设了固本堂养生馆,经营足疗、按摩等服务,在大众点评网中,消费者对其服务进行了相关评价。前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按摩”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保健;理疗;护理(医务);疗养院;医疗辅助”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保健;理疗;护理(医务);疗养院;医疗辅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按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保健;理疗;护理(医务);疗养院;医疗辅助”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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