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938167号“京车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587次 2022-12-21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因第15938167号“京车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987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07月15日至2021年07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有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初审、注册广告信息;2、复审商标品牌资料介绍;3、复审商标使用新闻介绍。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查阅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经核对,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证据1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3未体现复审商标的核定服务,且相关证据为信息介绍、网页新闻报道,无证据佐证其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的使用情形及实际交易情况。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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