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060275号“人生此刻 须尽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60275号“人生此刻 须尽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告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人生此刻 须尽欢”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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