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钏挖野菜”的尽头,竟也是商标?

2433次 2022-11-01

  “这附近的野菜都被我采光了”“野菜煮水挺好的”“我嫁给薛平贵就是为了挖野菜”……

  近日,“王宝钏挖野菜”成为网络热梗,影视剧中王宝钏挖野菜的片段在各大社交平台上广泛传播频频“出圈”,被各种恶搞,甚至被“尊为”了“恋爱脑祖师奶”,成为所谓劝“恋爱脑”闺蜜的反面教材。

  热度太盛,连王宝钏的扮演者宣萱都现身回应了,称“很高兴多年前的角色还能被大家记住,恋爱很甜但也希望女生们不要迷失自我,愿每个善良的女生都有完美故事结局”。

  在成为“恋爱脑”代言人的同时,王宝钏身上的流量密码价值也被窥伺到——有报道称,王宝钏已被抢注商标。

  《法治日报》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申请注册“王宝钏”商标,2020年注册成功。此外,早在1998年甘肃一食品科技公司注册了两个“王宝钏”商标,期满未续展注销,目前属于无效状态。

  人物姓名何以能注册商标

  薛平贵与王宝钏的故事,可追溯到清朝佚名小说《薛丁山征西》。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使用“王宝钏”作为商标似乎并不违法。如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绍玲所说,抢注行为不构成侵害姓名权,也不会侵害其他主体权益,“因为有关王宝钏这个人物的作品已经超过保护期限了,一般来讲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

  陈绍玲补充说,在著作权的50年保护期限中,同样包含特殊作品的期限。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首次发表后的50年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王宝钏的故事属于中国经典小说故事,所以不构成侵权行为。

  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莹告诉记者,电视剧、电影甚至历史上真实存在的人物姓名,是可以注册成为商标的,但也会受到一些限制。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张莹说,若人名可以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那么其就满足注册商标的基本条件。

  “当然,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将影视作品人物的姓名成功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或作为商业标志正当使用。”张莹提醒,商标法同时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商标法还明确,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因此,注册人物姓名时也要注意规避上述风险。

  如果人物姓名商标的注册有可能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即便注册成功也有可能会被宣告无效。比较有代表性的如“铁臂阿童木”案、“大头儿子”案等。

  如何甄别是否恶意抢注行为

  记者注意到,此次热议的“王宝钏”商标于2019年申请注册,并非此次翻红后新注册的商标,有网友为其鸣不平;也有人说,王宝钏作为经典故事中的人物,不排除有抢注的可能性。

  此前,类似行为就产生过极大争议。一小伙在读完《芈月传》原著后,将“芈月”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通过,《芈月传》热播后,有老板不惜开出60万元的价格购买“芈月”商标。为此,有人断定该小伙抢注商标是为了牟利,但该小伙给出了自己的解释:“第一次读到‘芈’字感觉很生僻,也很特别,当时觉得这个名字好,没想到小说后来被拍成电视剧还很火,当时特别想开一家蛋糕店或者干果店,觉得‘芈’字读音跟食品相近,‘芈月’二字听起来更像是一种很精致很特别的月饼糕点。”简而言之,是“因为开蛋糕店的梦想,才注册了商标”。

  那么,如何甄别是否为恶意抢注行为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告诉记者,商标恶意抢注是典型的投机行为,抢注者的目的非常简单,就是追求一个“利”字。很显然,恶意抢注者并非要将抢注而来的商标用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卖”出去才是其主要出路,否则抢注来的商标反而会变成负担。既然将商标抢注做成一门“生意”,只抢注一两个商标是不够的。同时,市场上也要存在着购买商标的大量需求。否则,商标买卖的市场就不会发展起来,商标抢注只能是偶发的、零星的行为,投入大量公共资源去规制也就不具有必要性。

  如何规制恶意抢注行为?

  丁真在网络走红后,一家申请“丁真”商标的公司,还未拿到商标证,便报价18.8万元出售;短视频UP主敬汉卿被一家公司告知,“敬汉卿”三个字已被该公司注册为商标,敬汉卿本人无法再使用此名字作为平台账号名称,包括登录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也会收到侵权投诉……

  以商标抢注谋利的行为比比皆是。据董炳和介绍,商标抢注的获利方式之一是通过侵权诉讼或以侵权诉讼相威胁,要求在先使用人花费高价“买回”自己的商标。不少在先使用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选择法律上的抗争并最终获得成功,但一方面,此类维权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另一方面,现行商标法规定的救济手段有限,被抢注者无法对被抢注的商标本身主张实体权利或将商标收归己有,因而总会有一些被抢注者选择与抢注者进行交易。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抗辩制度,为被抢注者提供了一条纾困之路。董炳和认为,如果能更进一步建立强制性转移制度,将恶意抢注者的申请或注册视同为被抢注者的申请或注册,则既可以使抢注者失去要挟被抢注者的筹码,又可以使后者有额外的收获,必将鼓励更多被抢注者拒绝与抢注者谈判妥协,抢注者获利的机会就会大为减少。

  而对于恶意抢注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和姓名等的行为,要适度降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适用门槛,同时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典有关名称权、姓名权等人格权条款的衔接和协调,打通人格权侵权诉讼与商标侵权诉讼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之间的隔断状态,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和姓名提供多重保护,加大恶意抢注的法律和经济成本。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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