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486996号“滴滴车点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86996号“滴滴车点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滴滴”系列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5802号商标、第13248594号商标、第14574573号商标、第15339980号商标、第16392300号商标、第16558411号商标、第16705171商标、第17077795号商标、第14379788商标、第16380034号商标、第16380036号商标、第165747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四、五、七至十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相关介绍、专项审计报告、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民事判决书、相关商标信息页面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三、六、九、十、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十二经我局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其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书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汉字,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软件即服务(SaaS)、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软件开发、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云计算、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评估、测量、车辆性能检测、地图绘制服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质量评估、测量、车辆性能检测、地图绘制服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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