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934041号“云梦豆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34041号“云梦豆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云梦豆皮历史悠久,是云梦县的传统名产,具有丰富的历史渊源。《中国食品》、《云梦县志》、《云梦旅游》对“云梦豆皮”的制作风俗和制作过程作了详细记载。云梦豆皮地理标志商标促进了云梦县豆皮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产品脱贫、产品扶贫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申请人受云梦县政府授权注册“云梦豆皮”地理标志和监督管理该标志的使用,且已经按照要求对使用管理规则和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文件进行了修改,明确阐述了云梦豆皮的特定品质,以及该地域特定环境因素和人文因素对云梦豆皮特定品质形成的因果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阶段提交的相关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云梦县豆皮行业协会章程;
2、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云梦县豆皮行业协会申请注册“云梦豆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确定保护范围的批复;
3、《中国食品》、《云梦旅游》、《云梦县志》及相关文史资料;
4、“云梦豆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主要设备清单及检测人员名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
5、“云梦豆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云梦豆皮”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并未提交申请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对申请商标在注册申请阶段的相关材料予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云梦豆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尚未能明确说明“云梦豆皮”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以及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申请人提交的“云梦豆皮”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尚未能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联系。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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