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65899号“WD-4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41918号《关于第35765899号“WD-4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1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3845号“WD-40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去污剂;擦洗溶液;清洁制剂;除锈制剂;去蜡水;去油剂”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做出决定。
经我局查明:引证商标在“去污剂;擦洗溶液;清洁制剂;除锈制剂;去蜡水;去油剂”商品上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 24679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1年5月20日第1744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其余全部商品上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3708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2年1月6日第1774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注册,截止本案审理时,为无效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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