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595191号“特惠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307次 2022-10-23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5191号“特惠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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