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169515号“三合界SAN HE J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69515号“三合界SAN HE J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16005号“三合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该引证商标也未有转让、许可使用等情况,与申请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权利人查询信息、参考案例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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