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许可、变更以及转让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
1、依法许可他人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比如,“XX山泉”的商标注册人A公司可以许可B公司使用“XX山泉”商标;同时,A公司必须监督B公司,以使B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与A公司的质量一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A公司许可B公司使用注册商标“XX山泉”,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比如,上述B公司在其生产的“XX山泉”饮用天然矿泉水上必须标明“A公司授权B公司生产”“产于X县X厂”。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A、B公司应当共同将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备案,B公司使用“XX山泉”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善意第三人C公司有理由认为B公司侵权。
2、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商标法》对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一律禁止。该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是违法行为。比如,A公司未经允许,在自己制造的车辆上使用“宝马”的商标。
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如上述例子中A公司侵犯宝马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这类案件的解决,可以通过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商标的变更
1、需要变更的情形
实践中,需要变更刚注册商标的情况主要有:第一,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第二,需要变更地址;第三,需要变更其它注册事项。比如,注册商标“老小大”的持有人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即由原来的李二噶变为大寨山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原来“美发洗发露”的商标注册地址为甘肃省陇西县,需要变更为云南省昆明市;再比如,商标的图案需要由“一直跳舞的小熊”变更为“一只吃草的羊”。
2、变更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权。商标注册人在变更商标时应当重视该条法律规定。
三、商标的转让
1、依法转让商标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比如,A公司要转让其注册商标“哇哈哈哈”商标给B公司,那么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A与B需要签订转让协议。之后,A、B公司必须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此外,B公司获得“哇哈哈哈”商标后,应当保证“哇哈哈哈”商标的商品质量。而且,如果A公司既是“哇哈哈哈”商标的注册人,又是“哇哈哈哈哈”商标(与“哇哈哈哈”商标近似)的注册人,那么,A公司要将“哇哈哈哈哈”商标一并转让给B公司。
最后,如果上述例子的转让可能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而未被核准,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A、B公司并说明理由。如果转让被核准,商标局就会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B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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