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803次 2022-01-10 贯标补贴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

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黑政规〔2021〕7号)和《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知规联发〔2021〕1号)精神,为激励我区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 2013)认证和备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负责人)资格、没有不良信用记录,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不在本范围)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拥有有效专利企业奖励5万元、无有效专利企业奖励3万元。

第三条 申报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一)《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奖励补助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开户银行和账号。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备案、审核和奖励。

(二)申请人在申请奖励过程中如提供不实材料、弄虚作假,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不定期组织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备案奖励规范和有效运行。

第五条 其他

(一)申请备案及申报奖励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奖励补助申请表

图表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3864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上一篇: 转让商标好在哪?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奖励申报指南

知识产权公司

热门TAGS


TM商标南京商标注册台州商标注册pvc商标物业iso三体系认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玩具商标注册知识产权保护 查看全部

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www1.epbiao.com 闽ICP备12024801号

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零时差对接国家商标局数据库————

  • 商标名称:
  •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