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这三种轻微违法的知识产权行为将不予处罚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开征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及从重处罚情形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意见稿发布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及从重处罚情形清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了有关专利、商标、计算机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1、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违反的条文及内容: 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处罚依据的条文及内容: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处理建议 :不予处罚
适用该处理建议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专利权且不存在终止、撤销、无效等情形;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法律规范名称 :商标法 违法行为类型: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的条文及内容: 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处罚依据的条文及内容: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处理建议: 不予处罚
适用该处理建议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获保护记录;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 法律规范名称: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违法行为类型: 计算机软件侵权
违反的条文及内容: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处罚依据的条文及内容: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建议: 不予处罚
适用该处理建议应当具备的条件:
1.立案前或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及从重处罚情形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19〕57号
为推动公正监管,明晰有关监管规则,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对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依法从重处罚,我局草拟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及从重处罚情形清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及从重处罚情形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11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uangph@mail.amr.sz.gov.cn
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及从重处罚情形清单(征求意见稿)
2.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及从重处罚情形清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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