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38945次 2016-07-18 假冒注册商标 

  7月15日,襄阳市中院对外通报,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由该院审结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成功入选为2015年中国法院10大案件。此案系该院首次入选中国法院10大案件。

  该案简要案情为: 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盛为了制造假冒的调味品进行牟利,与被告人王渭宝用电话联系,从王渭宝处购买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南德调味料包装袋10000套、莲花味精包装袋25000套,并向王渭宝汇款5250元。后被告人张盛、邹丽采用购买一般品牌的味精、鸡精,进行包装后冒充名牌产品“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产品进行销售,并自己配方,用食盐、味精、香料等制造调味品,冒充名牌产品“南德”调味料进行销售,销售额达115565元。

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3年8月14日,老河口市公安局对张盛、邹丽二人租住地方及租用的仓库进行了搜查,发现了大量的制假设备、原料以及假冒的“南德”调味品、“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包装、商标标识。经鉴定,所查获的“南德”调味料、“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包装、标识均系未经授权的伪造产品。

  该案经中院一审审理,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知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一审认为,被告人张盛及邹丽未经“南街村及图”的所有人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太太乐”的被许可人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莲花”的所有人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从被告人王渭宝处购进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假冒“南街村牌”南德调味料包装和“莲花”味精包装袋,采用购买一般品牌的味精、鸡精,进行分装后冒充“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进行销售,并自己配方,制造调味品,冒充名牌产品“南街村牌”南德调味料进行销售,销售数额达115565元,被告人张盛、邹丽均已构成罪。

  其中,被告人张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丽在共同犯罪中从事较轻工作,起协助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渭宝销售了非法制造的“南街村牌”南德调味料包装10000套、“莲花”味精包装袋25000套,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标识罪。

  鉴于被告人王渭宝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非法经营数额不高,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张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邹丽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渭宝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邹丽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查获的制假设备、原料以及假冒的“南德”调味品、“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包装、标识等予以没收。更多假冒注册商标案例,请关注一品标局“假冒注册商标”专题:http://www1.epbiao.com/special/jia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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