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中国何时能变成创造大国?
中国是一个制作大国,说起来很讽刺的是中国也是一个假货大国,但是其实早在1992年,也就是二十多年前,中国就已经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于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其实这件事情并没有什么大文章可以做,既然如此就给大家普及一下《世界版权公约》吧!如果喜欢一品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一品知识产权版权注册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那就举例讲几个世界版权公约的特点,其中有一条是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依《世界版权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只要具备一定形式,便可在其他公约成员国自动受到保护,而不必履行任何登记注册之类的手续。
公约所说的具备一定的形式,是指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必须标有三项内客:其一是版权标记(文字作品用“C”,录制品可用“R”或“C”);其二是首次出版的年份;其三是版权所有人的姓名。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伯尔尼公约》与《泛美版权公约》妥协的产物。《世界版权公约》的产生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在《伯尔尼公约》和《泛美版权公约》之间达成某种程度的平衡和协调。两个公约在许多方面是近似的,甚至是相同的,但二者之间也有显著的差异。《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该公约要求符合一定形式才能取得版权,而没有实行自动保护原则;第二,版权保护期比较短。为了处理好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世界版权公约》第l7条规定,本公约不影响已经参加了《伯尔尼公约》的国家的成员国资格,已经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可以再参加《世界版权公约》,但不得因此而退出《伯尔尼公约》,否则,其作品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内将不受《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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