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到底要不要备案?
商标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给商标权利人带来一些额外的经济收益,同为无形资产,专利也是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转化为实际的“有形收入”的。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许可他人实施的行为,其中,专利权人为许可方,允许实施专利的一方为被许可方。
与专利转让合同的区别在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许可方拥有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而不以转移许可方的专利所有权为前提,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需要改变许可方的专利所有权。
而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同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是向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是写在商标法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又是否是法律要求的硬性规定呢?如果要进行备案又该如何进行呢?
什么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受其委托的专利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其相关法律依据和规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政府文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专利实施许可必须备案吗?
首先,从本质上来说的话,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际上属于民事合同,因此,只要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要件——尚未有效期限届满,专利权也未被宣布无效,且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就都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备案才能生效的强制性规定,仅在「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了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间要求——备案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以及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和第九十条中分别规定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内容作为专利登记簿副本的登记事项以及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内容作为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的公告内容。
因此,无论是否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都不会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因此,可以理解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要求。
许可合同备案只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专利许可行为的一种管理方式。
备案后有什么好处?
1、许可合同备案主要是为保障被许可人利益。
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后,专利实施许可的相关内容才能在专利登记簿副本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告,如果不办理备案手续,对于被许可人来说,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倘若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作为被许可人要求诉前停止侵犯专利行为的重要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以作为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如何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自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上述备案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合格后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并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中公告。
进行专利实施合同许可备案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许可专利的专利名称、专利(申请)号以及合同信息中的许可种类(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专利许可的地域范围、使用费用、支付方式、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等内容,需要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内容一致。
2、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也可以采用其他合同文本,但是如果采用其他合同文本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其中,合同内容至少应该包括:
(一)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3、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务必在专利的有效期内。
4、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间期限是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部门办理。
知识产权既有人身权的部分,也有财产权的部分,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因此无论是商标还是专利,只有积极地进行知识产权运营,才能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价值。
许可方式是知识产权运营中简单易操作的收益运营模式之一,其本质上属于使用权的授权,与知识产权出售相比,虽然可能交易额较小,但优点是许可人仍保留所有权。但不论是商标权利人还是专利权利人,在进行权利许可时依然需要小心行事,做好合同备案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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